意見信箱

  1. 依據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暨本分署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2. 行政院院長民意信箱,限辦日期為5日(不含假日)。
  3. 本部、本署交辦、本分署及本中心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6日(不含假日)。
  4. 陳情所提業務涉及2個以上單位之複雜案件,限辦日期為12日(不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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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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