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力老化社區服務模式建構之研究-由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出發
摘要:
一、研究緣起
本計畫旨在建構適宜老人之活力老化社區服務模式,故透過蒐集各國推展有利於活力老化之社區服務模式資料;檢視我國相關社區照顧措施,瞭解目前推展執行面臨問題,提出可行之因應對策;並分析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功能,進而尋找與其他社區服務資源之協同合作模式,以建構適宜老人之活力老化社區服務樣態,俾利政府據以規劃最佳策略與發展模式。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在研究方法上,除了針對標的國家(美國、英國、日本、及瑞典)之官方網站、相關政策之出版品或論著等資料加以蒐集、翻譯,進而深入分析外,並針對81所日間照顧中心、及349所老人福利服務(文康活動)中心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其營運及服務提供現況。此外,為了探究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更多元的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之可行性,以及剖析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老人(福利)服務中心之協同合作模式,特舉辦三類焦點團體:分北中南東四區舉辦四場次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焦點團體、一場次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點團體、及一場次老人福利服務中心焦點團體。
三、研究發現
(一)活力老化概念之內涵:
從活力老化概念內涵中,吾人可知增進社會參與的策略(就業參與除外),以美國的案例來看,可透過社區服務方案來達成。
(二)老人社區式服務及推動據點
美國強調老人服務中心是社區式服務方案,其次美國老人福利中心依其預定發揮的功能而發展出三類型:有多目標老人中心、老人中心、老人俱樂部(或營養供應站);至於日本分為三類:特A型、A型及B型,且各類型中心的建物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服務內容都相異。
(三)日間照顧服務方案
各個國家之日間照顧服務方案,在服務項目方面,個人照顧之協助、餐食服務及交通服務為最基礎的核心項目,至於社會性活動和治療性活動的範疇各國略有不同。
(四)台灣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問卷調查之資料分析
在場地設施方面,大多數文康活動中心設有辦公室、多功能活動室、會議室、教室等,尚稱足以作為辦理活動和服務之用;而中心辦理的活動大致可推納為三類:(1)提供場地供老人從事活動;(2)辦理老人聯誼旅遊活動、健康促進講座等;(3)社區式服務的辦理。
此外,約有1/3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同時承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情形,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同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好處除了「資源整合」、「場地共用」之外,服務模式改變可就近關懷社區獨居長者。綜合言之,承辦關懷據點計畫可強化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功能。
受訪的文康活動中心中有1/4乃是委託民間單位機構團體經營,上述受託單位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居多,這些中心之承辦團體業已提供老人多元的社區式和居家式服務,進一步轉型為多目標老人服務中心,應具可行性。
(五)台灣日間照顧中心問卷調查之資料分析
針對日間照顧中心問卷之調查結果發現:在服務內容與人員配置方面,大多數日照中心都符合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中心之規定。
(六)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焦點團體資料分析
大多數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均有辦理關懷訪視和電話問安,甚至有些據點會將餐食服務和關懷訪視/電話問安相結合。在辦理該項服務之挑戰為:以志工來從事關懷訪視或電話問安,因志工並非專業,可能有不足之處,故需透過辦理研習課程、志工訓練等方式來培訓。
在提供餐食服務方面,餐食服務對象(特別是定點用餐)主要以參加據點活動的老人為主。而餐食服務主要的人力是志工。至於在設施設備方面,由於廚房是提供餐食服務最重要的設備,建議政府應補助設置與修繕廚房之經費。
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主要是由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室、老人會或社福團體來設立,各有其好處限制,但普遍說來,遭遇之經營困難可分別從經費、人力設至、及場地來說明:(1)經費方面:普遍反映經費補助不足的問題,建議政府應提高對於據點的補助;及志工經費的核銷尤其嚴格且繁瑣,建議政府應簡化核銷程序,並開放讓志工經費可彈性運用;(2)在場地方面,建議據點使用之場地可免租借費,此外,政府也應釋出閒置空間供據點設立之用;(3)在人力配置方面:社區發展協會如果預定設立據點,必須要有撰寫計畫的人才;據點提供相當多元的服務時,就可獲補助來配置一名專職人員;及輔導與訓練據點的人才有其必要性。
(七)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福利服務)焦點團體資料分析
在老人會和社區發展協會承辦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後,先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接著陸續辦理長青學苑或樂齡學習中心。由此可知承辦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的社團,如果能開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就能擴展服務對象(從「健康的老人會員」到「社區內需要電話問安或關懷訪視的老人」),甚到日間照顧服務的提供。
據點辦理長青學苑的經驗為:長青學苑辦理休閒性質的活動,可維持老人的健康及快樂。然而目前內政部對長青學苑的補助偏低,不論開設多少班級數,一學期一律補助9萬元,故建議內政部應視成效調整補助標準。
(八)老人(福利)服務中心焦點團體資料分析
目前老人(福利)服務中心之辦理,主要是採公設民營的方式來辦理;但也有一些係採公設公營的模式,如台北市大安社福中心的模式、或苗栗縣政府委託後龍鎮公所辦理。其次,老人(福利)服務中心或老人照顧服務中心、或者有些稱之為老人活動中心,除了舉辦節慶活動、講座之外,也辦理日間照顧、長青學苑、關懷據點服務。由此可知,上述中心不僅辦理文康活動,也涵括其他社區式服務。其次,有些縣市知老人(福利)服務中心同時也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而有些縣市則是委由老人服務中心擔負起輔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責。
老人(福利)服務中心目前遭遇到的困難及未來的發展可就場地空間、人力配置及服務對象與內容三方面來說明:在場地部分,老人(福利)服務中心或老人照顧服務中心、或者有些稱之為老人活動中心大多數為公設民營,如果擴展為老人服務中心,則場地空間受限,或者是場地無障礙設施不符合最新法規;在人力配置方面:需配置專業人力方能擴展服務,建議增設專職社工人力;在服務對象與內容方面:老人(福利)服務中心的服務對象從健康到逐漸失能,若欲轉型為多目標老人服務中心,則可能需要經歷失能、失智與健康老人共處的磨合期,但可就近在當地提供服務。
四、主要建議
依據研究發現,本研究針對活力老化社區式服務模式之建構,提出下列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說明。
(一)立即可行之建議
建議一、檢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項目
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本研究受邀參加焦點團體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負責人,係由縣市政府推薦轄區內四項服務(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轉介服務、餐食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皆有辦理,且評鑑績優之據點來參加,然依實施計畫之規定,每一關懷據點至少任辦3項服務項目,其中在餐食服務方面,然辦理定點用餐所需的食材費就不同於活動講師費;又廚房是提供餐食服務最重要的設施,建議政府應補助設置修繕廚房之費用。至於建議對志工相關費用之編列(特別是銀髮志工)的保險費,應予以調整。此外,對於據點業務費之補助以12萬元為上限,也待檢討。具體之建議是重新檢討服務項目。其次,社區照顧關懷關懷訪視或電話問安之對象為社區內獨居、高危機、或高風險之老人,這些老人未必見得就是失能老人,因此,訪視個案倘若有特殊需求,應轉介給社政單位或者是「多目標老人服務中心」,才符合現況。再其次,原先所列的預期效益中,有關「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或「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也應配合修正。
建議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老人文康活動(福利服務)中心持續辦理或開辦長青學苑
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本研究進一步將樂齡學習中心及長青學苑進行比較分析,說明如后:首先,一個鄉鎮市區僅設一處樂齡學習中心,對於鄉村老人則易衍生出交通往返的問題,至於長青學苑則較為普遍設立,可接近性亦較高;其次,樂齡學習中心招收對象為55歲以上者,與長青學苑招收65歲以上老人乃是有所區隔;再其次,就課程設計部份,參加樂齡學習中心課程者需具備一定的識字能力,然有鑑於目前65歲以上之老人中,不識字的比例仍不低,原先社政體系辦理的長青學苑課程,如歌唱班、手語班、手工藝班、社交舞班、日語班、英文班等,識字能力並非必要條件,許多老人仍然得以透過活動達到健康促進、社會參與之效,具社會化的性質,可增進老人的活力老化。
因此,就現況來說,本研究認為長青學苑與樂齡學習中心係各自為不同年齡族群帶來助益,各有所長、不可偏廢,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老人文康活動(福利服務)中心應持續辦理或開辦長青學苑。然戰後嬰兒潮世代即將逐漸邁入老年期,與當代老人的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等皆不相同,故建議有關未來老人教育學習活動之發展與構思,可再深入探究。
建議三、強化老人文康活動(福利服務)中心之功能
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老人文康活動(福利服務)中心目前委託老人會或社區發展協會經營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鼓勵其設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提升服務能量;至於對那些已經提供多樣健康老人社區式服務項目者(如成人教育、集體用餐方案、社會福利諮詢、電話問安、關懷訪視等方案),則可酌予補助1名專業社工人力來維持或提高其服務能量。
(二)長期性建議
建議一、研議並訂頒建立老人服務中心實施計畫
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為使台灣目前老人社區式服務(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老人福利服務中心、老人活動中心、老人照顧服務中心等)皆能轉型成為老人服務中心,成為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的中樞據點,建議政府應比照「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之訂頒制定新計畫,如「老人服務中心設置營運要點」或「老人服務中心實施計畫」,據以推行。
建議二、研議並修訂老人福利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
民國96年訂頒之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載明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的項目,並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各項服務方案委託不同的民間團體來辦理,而並未構思設置一所(多目標)老人服務中心來作為提供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的中樞據點,期能整合服務,建議未來老人福利法修法時應賦予「老人服務中心」法源基礎。
由於老人服務中心定位在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提供的整合型角色,針對其設施設備、人力配置、服務提供項目等,應一併納入規劃與考量。具體建議的作法是重新檢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國家發展委員會 https://www.ndc.gov.tw/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