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獎勵津貼
計畫目的
為提升企業競爭力,降低人事成本及鼓勵雇主僱用由本分署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之失業者,每個月政府獎助雇主;另一方面,提升弱勢失業者就業率及穩定就業,以達到勞雇雙贏之目標。
獎助對象
- 雇主係指民營事業單位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之優良雇主,且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符合獎助資格,僱用獎助介紹卡上蓋有僱用獎助章戳之勞工。
獎助金額
身分別 | 按月計酬 | 非按月計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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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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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元/月 | 70元/時 (每月時薪補貼最多不超過13,000元)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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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元/月 | 60元/時 (每月時薪補貼最多不超過11,000元)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 9,000元/月 | 50元/時 (每月時薪補貼最多不超過9,000元) |
附件與相關連結
更多詳情請見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網頁。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