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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勵津貼

計畫目的

為提升企業競爭力,降低人事成本及鼓勵雇主僱用由本分署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之失業者,每個月政府獎助雇主;另一方面,提升弱勢失業者就業率及穩定就業,以達到勞雇雙贏之目標。

獎助對象

  1. 雇主係指民營事業單位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之優良雇主,且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符合獎助資格,僱用獎助介紹卡上蓋有僱用獎助章戳之勞工。

獎助金額

獎助金額
身分別 按月計酬 非按月計酬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1.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2. 身心障礙者
  3. 長期失業者
13,000元/月 70元/時
(每月時薪補貼最多不超過13,000元)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原住民
  3.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4. 更生受保護人
  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6.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1,000元/月 60元/時
(每月時薪補貼最多不超過11,000元)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9,000元/月 50元/時
(每月時薪補貼最多不超過9,000元)

附件與相關連結
更多詳情請見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網頁。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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