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工就業獎勵
計畫目的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舒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適用對象
- 勞工:
- 待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但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不在此限。
受僱從事機構照護服務工作之勞工,除需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證照。 - 失業勞工向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 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不適用本要點。
- 待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但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不在此限。
- 雇主:
-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或屬照護服務行業: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 薪資達本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 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失業勞工經雇主僱用超過十四日離職者,不得以僱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業推介卡就業後,再請領本要點津貼。
核發標準:
-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附件與相關連結
更多詳情請見缺工就業獎勵網頁。
最後更新日期:1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