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就業津貼
計畫目的
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補助對象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
- 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
- 年滿15歲至65歲。
-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經公立就服機構「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且失業被保險人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該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給付條件及標準:
- 給付條件:
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 給付標準:
-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
-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 搬遷津貼: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 租屋津貼: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
-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
- 給付期限: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與租屋津貼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更多詳情請見「跨域就業津貼」網頁。
最後更新日期:107-07-30